由于借款人張某某在光大銀行申請的百萬貸款一直未還,于是光大銀行向給張某某投保了該筆貸款履約保證險的大地財險索賠。然而,索賠發起后,大地財險一直不予賠償,兩家金融機構由此引發糾紛。
兩家金融機構,昔日還是合作伙伴,如今卻走向對簿公堂的地步。
追溯背后原因,竟是因一借款人欠下銀行百萬貸款未還......
日前,遼寧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則二審判決書,將兩家金融機構之間的這場糾紛公布于眾。
從判決書得知,這起糾紛牽涉的兩家金融機構是光大銀行大連分行(下稱:光大銀行)和中國大地財產保險大連分公司(下稱:大地財險)。

由于借款人張某某在光大銀行申請的百萬貸款一直未還,于是光大銀行向給張某某投保了該筆貸款履約保證險的大地財險索賠。
然而,索賠發起后,大地財險一直不予賠償,兩家金融機構由此引發糾紛。
面對光大銀行和大地財險之間的這場賠償糾紛,法院究竟會如何判決?
01
昔日合作伙伴
都說“銀保一家親”,同作為銀保監會監管的金融機構,銀行和保險公司在業務上向來有著親密的合作關系。本次案件中涉及的光大銀行和大地財險也不例外。
四年前的10月,本著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原則,光大銀行與大地財險簽訂《個人貸款履約保證保險合作協議》和補充協議,約定兩家金融機構就“個人履約保證保險貸款”和“個人貸款履約保證保險”業務開展合作。
該合作具體而言,是想在光大銀行申請貸款的借款人,要從該行合作的大地財險處購買相應的貸款履約保證險,以此保證險的保單正本作為增信方式,光大銀行才會向其發放相應貸款。
當然,如果在大地財險處投保了貸款履約保證險的借款人,在貸款到期后未能按時還款,那么大地財險就需要對借款人的未還本金和相應利息,按規定向光大銀行進行賠償。

表面看,這是一筆銀行和保險公司互惠互利的買賣,保險公司賣出了保險并賺到了保費,銀行也因為逾期后有保險公司賠償而更敢放款賺利息。
賠償范圍上,根據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大地財險向借款人出售的貸款履約保證險,設置有10%的絕對免賠率。
也就是說,大地財險根據貸款履約保證險對應的保單承擔90%賠償責任,而其余10%則按補充協議約定,從大地財險在光大銀行開立的保證金賬戶中進行扣劃。
02
走向對簿公堂
互惠共贏的背后,往往也會暗藏風險。
2019年1月,一位張姓借款人和光大銀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欲借款100萬元。
同年2月初,張某某向光大銀行的合作伙伴大地財險購買相應貸款履約保證險。保單顯示:投保人是張某某,被保險人是光大銀行,保險金額為107萬元。

有了大地財險出具的上述保單為增信,同日光大銀行便向張某某放款100萬元。
然而,讓人沒有料到的是,在這百萬貸款到期后,張某某并沒有依約如期償還借款本息。
判決書顯示,截至2022年8月初,這筆百萬貸款逾期天數已長達924天,也就是逾期了兩年半之久,共計拖欠本息約131.18萬元。
按照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張某某逾期不還后,大地財險就要按照協議向光大銀行進行賠償。
但是,當光大銀行向大地財險提出索賠后,大地財險一直未予賠付。這為雙方的糾紛埋下種子。
后來,索賠未果的光大銀行,一怒之下將大地財險告上了法庭。昔日親密的合作伙伴,從此走向了對簿公堂的地步。

大地財險之所以不予賠付,當然是有一番自己的理由。
2020年3月,大地財險向警方報案,原因是其與光大銀行等聯合開展的個人履約保證保險貸款等業務中,有兩人不符合光大銀行助業貸款用款條件要求,但為獲取貸款,兩人偽造購銷合同、房屋產權證等相關貸款資料,并將虛假資料交給光大銀行和大地財險,進而騙取光大銀行審核和大地財險承保。
后來,警方向大地財險下達立案告知書,對上述兩位借款人涉嫌騙取貸款進行偵查。
在大地財險看來,本案已涉及刑事犯罪,并稱不論犯罪嫌疑人、名義借款人、光大銀行工作人員等任何一方涉嫌刑事犯罪,均有涉及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嫌疑,所以其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據判決書顯示,該刑事案件目前涉及的犯罪嫌疑人有三位,但他們既不是光大銀行的人員,也不是大地財險的人員,案件至今未有結果。
03
大地財險敗訴
回到光大銀行和大地財險之間的這起糾紛案件上,該案先后經歷了兩次審理。
一審時,光大銀行請求法院判令大地財險在借款履約保證險合同范圍內賠償其100萬元的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罰息、復利等,合計約131.18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光大銀行和大地財險簽訂的合作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根據協議,雙方間是業務合作關系,而不是保險合同關系。個人貸款合同和履約保證險保單均是履行合作協議的內容。
由于合作協議約定,借款人的貸款申請要同時提交光大銀行和大地財險兩方進行審核,雙方同時對借款人進行保前調查,并進行獨立分析判斷?;诖?,一審法院指出,大地財險在出具履約保證險保單前,有義務對借款人進行獨立審查及分析判斷。
盡管大地財險舉報有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但一審法院表示現無證據證明光大銀行工作人員牽涉其中,故案涉糾紛不存在“經濟犯罪嫌疑”。同時,合作協議將各自審查義務做了明確約定,大地財險將審查義務歸為光大銀行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辯解,被一審法院認為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后,在借款人未能如期償還借款本息的情況下,光大銀行要求大地財險履行賠付義務的主張,得到了一審法院的支持,其認為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
于是,一審法院判決:大地財險賠償光大銀行貸款本金100萬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等。

一審判決結果落地后,大地財險并不服氣,后又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但雙方在二審中均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經二審審理,法院認為光大銀行與大地財險之間的合同關系與相關借款人涉嫌騙取貸款的案件并非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系,并亦強調案件不存在經濟犯罪嫌疑。
同時,光大銀行向大地財險主張權利,系基于雙方合作協議而形成的合同關系,而不是光大銀行具有保險人或保證人身份,所以一審法院將本案定性為合同糾紛,而不是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或保證合同糾紛,二審法院認為并無不當。
綜上,二審法院指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駁回了大地財險的上訴,維持原審法院判決。與此同時,二審法院還將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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